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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实施办法
2022-12-16 14:04     (点击: )

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四川省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信用、注重效益及维护学校利益、接受师生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代管资金、接受捐赠资金、借款等资金进行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询价。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材料及低值易耗品:水电与建筑物等维修材料,办公及实验实训耗材。

(二)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以及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货物。

()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公务车保险、加油,印刷、出版,专业咨询、工程预算编制、采购代理、工程审计、工程监理、工程设计、勘察,卫生保洁、软件开发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类型为政府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学校分散采购。

(一)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上,由学校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四川省政府采购平台实施的采购活动。

(二)学校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下,由学校招投标与采购中心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或招投标与采购中心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三)学校分散采购:是指由学校各使用部门牵头组织或各使用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招投标与采购中心负责学校采购日常工作,体职责如下:

(一)制订采购制度;

(二)统筹采购工作;

(三)审批已完成立项的采购方案,审定采购过程文件;

(四)发布采购公告,组织开标评标活动,发布评标结果公告;

(五)负责合同公告、备案;


(六)负责对限额标准以上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等事项进行初审和送审;

(七)负责采购资料的归集、整理和立卷工作。

第八条 业务需求部门负责采购合同的签订,政策法规与发展规划处负责合法性审查,资产管理处负责履约验收;

第九条 业务需求部门负责采购项目的履约工作,提出验收申请,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

第十条 以下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一)审定学校采购规章制度,讨论决定制度性流程;

(二)审定学校集中采购采购方式变更事宜;

(三)决定邀请招标项目;

(四)研究决定年度采购计划;

(五)审定代管资金项目的招标采购方式。

第三章 采购执行限额与采购实施部门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实施部门:

根据《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单项或批量预算金 50 万(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50 万以内但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 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类型,由使用部门负责方案编制及需求论证、申报审批,招投标与采购中心按政府采购要求组织实施采购。采购资料原件由招投标与采购中心留存。代管资金采购项目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集中采购执行限额及实施部门: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 50万(不含)以内 20万(含)以上且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范围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 100万元(不含)以内 20万(含)以上的工程项目,由使用部门负责方案编制、需求论证、立项及申报审批,招投标与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采购。采购资料原件由招投标与采购中心留存。

学校集中采购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根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要求,由使用部门提供单一来源采购依据材料,由招投标与采购中心委托评审专家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公示无异议后,使用部门填写《采购审批表》,由招投标与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第十二条 学校分散采购执行限额及实施部门:

(一)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 20万元(不含)以内 5万元(含)以上且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实行学校分散采购,由使用部门负责方案编制、需求论证、立项及申报审批,由使用部门、招投标与采购中心、监察审计处共同参与进行市场询价采购确定成交方,组织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采购资料原件由采购部门留存,复印件交招投标与采购中心备案。20万元(不含)以内 5万元(含)以上的单一来源采购由使用部门提供单一来源采购依据材料,由招投标与采购中心委托评审专家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公示无异议后,使用部门填写《采购审批表》,使用部门组织单一来源谈判,由使用部门、招投标与采购中心、监审处共同参与采购。

(二)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 5 万元(不含)以下 2万元(含)以上且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实行学校分散采购,由各使用部门负责方案编制、确定预算控制价、立项及申报审批,并通过对不少于 3 家供应商的市场询价确定成交方,组织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采购资料原件由采购部门留存,复印件交招标采购中心备案。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 5 万元(不含)以下 2万元(含)以上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由使用部门根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要求组织校内或校外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单一来源采购论证并将论证资料交招投标与采购中心审核同意后再实施采购。

(三)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 2万元(不含)以下且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由使用部门负责人根据当年预算情况和需求审批同意后实施采购。

第十三条 撤除、装修、修缮等工程类项目 100万(含)以上实行政府采购,100 万以内(不含)由学校基建办公室统筹,20万(含)以上 100万(不含)以内的基建类项目参照第十一条执行,20万(不含)以下的项目参照第十二条执行。


第四章 采购审批内容与流程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使用部门填写《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校采购审批表》,后附采购方案和采购需求论证报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招投标与采购中心实施。

第十五条 50万元(不含)以内 2万元(含)以上的学校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由使用部门填写《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校采购审批表》,后附立项文件、采购方案、需求论证报告(5元以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实施。


第十六条 采购审批内容与流程:

(一)项目负责人填写:申报部门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项目、资金来源,根据采购方案简要说明采购项目的内容。使用部门负责人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确认是否按要求进行需求论证,是否同意采购方案编制的各要素。

(二)招投标与采购中心填写:采购实施方式。

(三)计财处负责人填写:确定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

(四)监审处负责人审批:根据采购项目和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五)使用部门分管校长审批:对采购方案提出审核意见。2万(含)以上 20 万(不含)以下的项目由使用部门分管校长审批后即可实施采购。

(六)招标采购分管校长审批并签字:对 20 万(含)以上项目采购方案的合规性和预算情况签署审批意见。

(七)校长审批并签字:对 20 万(含)以上 50 万(不含)以下的项目进行审批,签署审批意见。

(八)50 万(含)以上的采购项目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采购。非计划内项目 20万(不含)以下,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采购;非计划内项目 20万(含)以上,由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实施采购。

(九)2万元(不含)以下且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项目,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实施采购。

第五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由学校招投标与采购中心通过网上竞价、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用招标或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学校集中采购由学校招投标与采购中心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学校分散采购由使用部门采用市场询价的方式进行采购,学校代管资金项目超过限额标准的由学校招投标与采购中心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用招标或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人)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公告期限不少于 5个工作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20日。

邀请招标是指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可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九条 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询价。政府采购限额下的学校集中采购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

1.竞争性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经审批程序,可以依照本办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学校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竞争性谈判公告期限不少于 3个工作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自竞争性谈判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3个工作日。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家,通过谈判以最低报价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2.单一来源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通过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需在采购实施前进行单一来源论证并公示,论证的公示日期不得少于 5个工作日;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单一来源协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3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项目按政府采购要求执行,校内单一来源采购按照第三章相关要求执行。

3.竞争性磋商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不少于 5个工作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自竞争性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磋商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10日。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家,通过综合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

4.询价

1)政府采购采用询价方式的按政府采购相关要求执行。

2)学校集中采购的询价方式: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采购政策规定。询价采购公告期限不少于 3个工作日,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3个工作日,提交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家,以最低报价确定为成交方。

3)学校分散采购的询价方式: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采购政策规定。各使用(牵头)部门成立询价小组,通过市场询价或邀请不少于3家供应商进行密封报价比较,以最低报价确定为成交方。


第六章 采购实施程序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实施程序


(一)招投标与采购中心整理汇总各使用部门报送采购的立项申请,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达到学校三重一大标准的提交党委会审定,确定年度采购项目,完成财政审批后,向使用部门发布立项通知。

(二)使用部门完善需求论证和采购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填写《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校采购审批表》,经审签同意提交招投标与采购中心。采购需求论证程序:

1.预算金额 5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需通过 2次论证。 1次论证由使用部门组织,分管校领导参与论证;第 2次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校外专家论证,分管资产部门校领导参与论证。

2.预算金额 50万元以下 5万元以上(含)的采购项目需通过1 次需求论证。由使用部门牵头实施,经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确定。

(三)招投标与采购中心审核、整理采购资料,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专家对采购方案进行审查,编制采购需求。

(四)使用部门将采购需求提交分管校长和校长审签。预算金额 5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与采购中心联合使用部门将采购需求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五)招投标与采购中心将确认的采购需求报送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

(六)招投标与采购中心审核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文件,填报采购确认书。由采购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信息。

(七)招投标与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组织符合性审查人员、采购人代表参加符合性审查与评标,监审处监督人员全程参与。


(八)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后,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 30日内使用部门与中标方(成交方)签订采购合同。

(九)采购合同签订 2日内,招投标与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进行合同公告,并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十)采购项目达到验收条件,使用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按照《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校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学校集中采购实施程序

(一)使用部门准备采购方案、需求论证报告、采购立项文件,填写《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校采购审批表》,经审签字后报送招投标与采购中心。采购需求论证程序:

1.预算金额 5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需通过 2次论证。 1次论证由使用部门组织,分管校领导参与论证;第 2次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校外专家论证,分管资产部门校领导参与论证。

2.预算金额 50万元以下 5万元以上(含)的采购项目需通过1 次需求论证。由使用部门牵头实施,经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确定。

(二)招投标与采购中心审核、整理采购方案,送交社会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招投标与采购中心。预算金额 5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与采购中心联合使用部门将采购文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三)招投标与采购中心在校园网或其它采购平台发布采购公告。公告期满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3家的,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发布并顺延公告期限。


(四)招投标与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组织开标评标,开标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人不足 3家不开标。评标小组成员由监审处或采购代理抽取 3-5人评标专家组成,并由监审处全程监督开标评标过程。

(五)招投标与采购中心在校园网或其它采购平台发布评标结果公告,公示 2日后,向中标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六)招投标与采购中心组织使用部门根据招投标文件与成交供应商洽谈和签订采购合同,提交合同到招投标与采购中心备案。

(七)采购项目达到验收条件,使用部门组织履约和验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分散采购实施程序:

(一)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 20万元以内 5万元(含)以上且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项目:

1.使用部门提交采购方案、需求论证报告、立项文件,填写《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校采购审批表》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审签后,将采购资料交招投标与采购中心备案;

2.使用部门组织成立 3人或以上单数的询价小组,招投标与采购中心、监审处参与,通过对不少于 3家供应商进行市场询价比较,共同确定成交供应商;

3.使用部门形成经参与人审核签字的采购纪要(附采购原始资料),会议纪要复印件提交招投标与采购中心备案;

4.使用部门牵头与成交供应商洽谈和签订商事合同;

5.使用部门牵头组织履约验收。

(二)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 5万元(不含)以下 2万元以上且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项目:


1.使用部门提交采购采购方案、控制价确定依据、立项报告,填写《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校采购审批表》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校领导审核同意;

2.使用部门组织成立 3人或以上单数的询价小组,通过对不少于 3家供应商进行市场询价比较确定成交供应商;

3.使用部门形成经参与人员签字的采购纪要(附采购原始资料)复印件提交招投标与采购中心备案;

4.使用部门与成交供应商洽谈和签订商事合同;

5.使用部门组织履约验收。

(三)2 万元(不含)以下且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提交采购申请,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组织 3人询价小组进行询价比较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形成询价纪要,组织合同签订,组织履约与验收。

(四) 政府采购限额 20万(含 )至 50万(不含)的干部教育培训和教职工教育培训等特殊服务项目的采购,须经学校党委会批准后,由学校组织人事处按本条第(一)款的程序委托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等承担教育培训任务。

(五)应急采购认定为重大事项的应急采购,预算金额 50(含)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根据国家或四川省相关规定执行;50万(不含)以内 20万(含)以上的应急采购项目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党委会会议纪要)牵头部门直接实施采购,20万(不含)以内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使用部门直接实施采购。使用部门需将应急采购资料复印件交招投标与采购中心备案。


第七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质疑与投诉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号)规定施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质疑与投诉

(一)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以及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 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投诉提起和投诉处理 供应商对被质疑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被质疑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监察审计处投诉。


第八章 合同签订、验收与支付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订:

(一)使用(牵头)部门按学校商事合同管理要求拟订合同。

(二)合同金额 50万(含)以上的合同由校长签订。

(三)合同金额 5万(含 )至 50万(不含)的合同由分管校长签订。

(四)合同金额 5万(不含)以下的合同由分管校长授权部门负责人签订。

第二十六条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按《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校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执行。履约验收实行终身责任制,100 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验收,由分管校领导担任验收组组长;100万元以下 5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验收,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担任验收组组长;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验收,由使用部门负责人担任验收组组长;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凭费用报销单、发票、合同复印件、验收报告等资料先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入库登记,再按计财处的统一要求履行支付手续。


第九章 采购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八条 招投标与采购中心、使用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采购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必须严肃工作纪律,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一)不得泄露采购活动中应该保密的情况和资料。

(二)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三)不得接受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贿赂。

(四)不得擅自改变采购方式、提高采购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巧立名目套取采购资金。

(五)不得在评审考察和合同谈判、货物验收等过程中有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和相关规定的行为。

(六)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七)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预采购中按正常程序进行的采购工作。

(八)不得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九)不得违反国家明文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

违反以上条款的学校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条例处理,工作人员是党员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处分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学校的采购活动,给学校造成名誉或者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非正常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改变合同条款的。

(八)采购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供应商有前款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三十条 学校监察审计处是学校所有采购活动的监督责任部门,监察审计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不参与采购实施具体工作,但要行使监督责任,学校各部门必须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与学校其它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会和下属企业可参照该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投标与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采购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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