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与采购中心
 首页 | 岗位与职责 | 工作动态 | 招标 | 法规与制度 | 服务指南 
站内搜索:
 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法规与制度>>学校制度>>正文
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采购需求论证管理办法(试行)
2020-07-06 15:59     (点击: )

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采购需求论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院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川财采〔2015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含)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需求论证,是指已批准纳入学校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在采购活动实施前,为实现采购目标,对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的行为。

第三条 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实行采购人负责、纪委和监审处法定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模式。采购人指学校各使用部门、实践教学中心、招标采购办公室等部门。

第四条 采购人应当通过采购需求论证,保证采购需求的科学合理、符合学院实际,杜绝不切实际、重复、无用采购发生。

                   第二章  需求论证主体

第五条 使用部门应根据学院要求提交经部门研究确定的三年采购计划。在学院下达当年采购实施计划后,各使用部门根据计划编制采购需求,对采购标实现的功能或目标、市场技术、服务水平、供应商及价格情况等进行市场调研,根据市场调研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提出采购方案。

第六条 使用部门、实践教学中心、招标采购办公室为需求论证的牵头部门。

   (一)使用部门牵头组织的需求论证:不属于教学实验实训设施设备的采购项目,由使用部门牵头组织3-5名校内或校外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需求论证,出具论证报告(可参考附表),形成的最终采购方案由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提交招标采购办公室。

   (二)实践教学中心牵头组织的需求论证:属于教学实验实训设施设备的采购项目,由实践教学中心牵头组织需求论证,出具论证报告,形成的最终采购方案由使用部门确认、教学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提交招标采购办公室。

   (三)招标采购办公室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需求论证: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需求论证,由招标采购办公室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具备四川省评审专家资格的专业人员3-5名对采购方案进行合规性论证,出具需求论证报告。

    第七条  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由招标采购办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需求论证,出具需求论证报告并在校园网或其它采购平台进行公示

    第八条  预算金额5万(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需提供预算价确定的依据材料。

    第九条 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上1000万以下的采购项目,应通过校园网就需求论证情况公示3个工作日,征求潜在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的意见;1000万以上的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要求在四川政府采购网进行需求论证公示。

第十条 采购需求论证,不得邀请一个供应商或者邀请不具有实质竞争性的供应商进行协商,严禁采购需求倾向特定的供应商。

                  第三章  需求论证的内容

第十一条 使用部门或实践教学中心牵头组织的采购需求论证主要包含功能论证、参数论证、市场情况论证(含控制价论证)、合同的实质性要求论证等内容。

第十二条  招标采购办公室牵头组织的采购需求论证,主要包括采购标的的合规性和采购方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控制价等内容的论证。

第十三条  采购功能论证是指:采购标的与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科研工作的匹配性,采购标的的适用性,采购标的的使用效率等方面的论证。

    第十四条  参数论证是指:对采购标的实现功能需满足的采购数量,对采购标的功能、性能、材质、安全、服务等满足的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采购标的需达到的节能、绿色环保标准等方面的论证。

    第十五条  市场情况论证:包括市场供应商情况、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以及控制价测算情况的论证。

第十六条  合同的实质性要求论证,包括对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合同违约条款及违约金的规定等方面的论证。

    第十七条  采购的合规性论证是指:采购内容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范围,是否落实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采购参数的设置是否具有排它性,拟采用的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是否符合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等。

    第十八条  需求论证报告(见附表)、最终采购方案提交招标采购办公室。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开展项目需求论证工作所需费用,通过评审工作经费列支。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6月起试行。

关闭窗口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处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