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处
 首页 | 岗位与职责 | 工作动态 | 招标 | 法规与制度 | 服务指南 
站内搜索:
 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法规与制度>>学校制度>>正文
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2020-07-06 15:53     (点击: )

   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约定义务后,采购人为保证采购质量,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为。

 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都要进行履约验收。

第四条 学院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实行采购人(使用部门或实践教学中心、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资产部门参与、监审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模式。

 验收主体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由使用部门或实践教学中心牵头组织

    第六条  由使用部门牵头组织的履约验收:不属于教学实验实训设施设备的项目货物到货后或服务完成后,使用部门负责人牵头成立验收小组组织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应当由熟悉采购需求的人员组成。合同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涉及合同内容数量最多或金额最大的部门负责人牵头组织验收。

    第七条  实践教学中心牵头组织履约验收:属于教学实验实训设施设备的采购项目货物到货后或服务完成后,由实践教学中心负责人牵头成立验收小组组织验收。

    第八条  履约验收小组成员构成:

   (一)合同金额2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实施完成后,由牵头部门负责人担任验收小组组长,组织熟悉采购需求的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监审处和资产处相关人员参与验收。

    (二)合同金额20万元(含)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后,牵头部门负责人组织资产处、监审处以及项目负责人3-5人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后,由牵头部门分管院领导担任履约验收小组组长,组织牵头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审处和资产处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评审资格的校外专家共同组成5人及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200万(含)以上的项目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邀请教职工代表参加。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验收服务费及验收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不得由供应商支付。

    第九条  具有相关专业评审资格的校外专家,由招标采购办公室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从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根据专业类别抽取产生。

    第十条  工程类项目的履约验收由基建办公室牵头组织。

                      三章  验收程序

十一 供应商供货或服务完成后,牵头部门项目负责人应取得供应商供货或服务完成通知书或验收申请书。

第十二条  组织验收

(一)成立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验收小组组长应当根据采购需求、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相关要求,组织制定具体详细的采购项目验收工作方案。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实施验收前熟悉项目采购需求、项目技术参数、实施标准以及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二)组织验收。履约完成后应及时实施验收。验收时,每个验收小组成员必须根据验收方案的要求作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要准确、详细记载采购项目重要事项的履约情况。验收监督人员应全程参与验收工作。

(三)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附后)。

验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实施验收过程基本情况陈述,供应商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履约情况,与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比较情况,验收结论性意见。验收小组成员的个人验收记录和个人验收意见应作为验收报告附件。

验收小组成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不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经三分之二的验收专家同意,视同同意验收结果。

邀请的校外专家或采购代理机构委派的工作人员未作为验收小组成员的,应当作列席或见证人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验收牵头部门应当加强对中标人(成交商)的履约管理,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资料整理存档。

                     四章  验收监督

十四 学院监审处是学院采购履约验收监督责任部门,学院各部门必须接受其监督。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使用部门是否开展了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验收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进行了报告和处理,验收资料是否按要求存档等。

十五 对于供应商就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投诉举报的采购项目,当在验收前告知该供应商可以对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十六 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实际使用人或受益者、社会媒体(下称社会监督主体)可以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情况主动进行社会监督。单一来源采购的,其他潜在供应商可以比照前款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情况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履约验收小组成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造成学校损失的,按照相关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开展项目验收工作所需校外专家费用,通过申报工作经费列支。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6月起试行。

 

关闭窗口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处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