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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2017-09-30 10:59     (点击: )

川经信办〔2017126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7914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促进资产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防止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和省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委直属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直属单位对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第二条 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原则。

(一)坚持权属清晰、依法依规、程序完备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坚持合理、优化、节约原则。

第三条 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以下十种方式:出售;报废;转让;报损;置换;划转;捐赠;对外投资或合作、出租、出借、担保;资产损失核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

第四条 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

(一)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二)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已达到报废期限,或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因发展需要进行置换、转让的资产;

(六)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合作、出租、出借、担保的情形;

(七)依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

(一)直属事业单位土地、房屋等资产处置,由直属事业单位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报,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委党组审定后,再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二)直属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由直属事业单位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报,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委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再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三)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置,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川财资产〔201518 号)规定的使用年限,经单位国有资产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单位负责人分别签署审核意见,保证账、卡、实一致,数字准确、完整,单位研究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直属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置审核意见表附后),申报单位须对上报材料真实性负责。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按照相关规定对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置申请的合规性、程序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核实。审核完成后,报委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再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四)直属事业单位利用非货币资产(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提出申请,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委党组审定后,再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五)直属事业单位因发展需要,用其占用或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担保抵押的,应进行严格论证,单位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报,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委党组审定后,再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六)直属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国有资产处置参照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批。

第六条 直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

(一)直属国有企业土地、房屋等资产处置,由直属国有企业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报,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委党组审批。

(二)直属国有企业车辆处置由直属国有企业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报,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委领导审批。

(三)直属国有企业的其他资产报废处置,按照权责明确、依法依规、规范透明的原则,由企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内部决策程序和会计准则执行,处置结果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四)直属国有企业利用非货币资产(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五)直属国有企业用其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担保抵押的,应经严格论证,直属国有企业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报,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委党组审批。

(六)直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转让,必须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7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1461号)执行。

(七)委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持、减持股份和国有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收购资产、实施资产重组等行为,严格按照《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报材料。

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材料中需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严格按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管发〔2007103号)规定要求办理。

第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一)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相关规定执行。

(二)直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责任追究。

  各直属单位在资产处置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方式进行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纪检部门依纪依规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拨、出售、置换、转让国有资产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合作、出租、出借、担保的;

(三)超越权限处置国有资产,或对有争议的资产擅自进行处置的;

(四)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侵占国有资产的;

(五)在联合、兼并、合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改制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六)在资产评估、审计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的;

(七)对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按规定上缴或使用的;

(八)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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