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比选申请人:
1、本项目比选文件第三章评分标准中报价部分“通过了初步评审的所有投标人符合要求的报价中,以各有效投标报价算数平均值的90%为基准值,等于或低于基准值的投标报价得30分,其余报价每高于基准值1%扣1分,不足1%按1%计算,扣完为止,不倒扣。小数点后保留两位。超过最高限价投标无效”更改为“通过了初步评审的所有比选申请人符合要求的报价中,最低报价得30分,其余报价与之相比每高1%扣0.5分,扣完为止,不倒扣。小数点后保留两位。超过最高限价投标无效。注: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2、《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
3、其他内容不变。
比选人: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比选代理机构:四川睿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6 月 12 日
附件:
中小企业申明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